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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7-07-06 16:49:13 责编:admin 人气:

据《湖北日报》报道,此次庭审上的会面是刘汉等人去年被捕后,半年来与妻子的首次会面。媒体记录下了见面的场景:

刘汉哽咽着问妻子道:“他们起诉你什么罪?”

杨某回答说:“不知道,我还没受到起诉。”

刘汉马上提高声音又问道:“他们起诉你什么罪都不知道吗?”

杨某回答说:“可能是窝藏吧。”

听到杨某的回答,刘汉哭出声来说:“我觉得最最最对不起的就是你!”

新华网湖北咸宁4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邹伟、李鹏翔)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自3月31日以来,分7案在湖北省咸宁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其中,刘汉等10人案4月19日上午结束了法庭辩论,刘汉等10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至此,刘汉等36人涉黑案历经17天审理,一审全部休庭。汉龙集团刘汉的老婆,汉龙集团刘汉前妻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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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等10人案结束法庭辩论。

在刘汉等10人案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围绕被告人刘汉等人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出,从组织特征来看,刘汉等人的涉黑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从经济特征来看,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大肆敛财,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从行为特征来看,该组织非法持有大量枪支、弹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暴力抗法、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草菅人命,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非法控制特征来看,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四川省绵阳、广汉、什邡地区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刘汉在辩论中仍以“不知情”“与自己无关”“未组织、领导过犯罪组织”等否认起诉指控。随后,被告人刘汉的辩护人围绕刘汉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罪,以及本案的法律程序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其他9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围绕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刘汉等36人涉黑案庭审回顾。

刘汉等36人涉黑案中,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刘维等7人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已分别于4月1日、2日、14日休庭。

据了解,为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分7案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及时立案受理,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指出,分案符合客观事实。全案被告人达36人,犯罪时间跨度达20年,违法犯罪事实达50多起,分别聘请的辩护人达49人。如果同庭审理,不仅影响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被告人也不能充分地陈述。分案审理可以使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使辩护人能更好地履行其辩护职责。

连续多天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进行了供述与辩解,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进行讯问、发问,公诉人出示多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控辩双方还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部分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大量证据。公诉人出示了该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或用于作案的枪支、弹药等大量物证或物证照片,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另案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的供述;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展示了命案中的现场勘验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出示了非法敛财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会计报表、银行账目等。在刘汉等10人案和刘维等7人案中,经法庭通知,证人孙某某、杨某、周某某和曾建军、陈力铭、王雷、仇德峰、刘学军、吕斌、刘忠伟等多名另案被告人就有关事实和情节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